古代茶叶发展也离不开法律-聊聊“大奸臣”蔡京的“茶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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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京,历史上著名的大奸臣,号称“北宋六贼”之首,在整个宋朝的历史上恐怕也只有秦桧比他名声更差了。蔡京上对宋徽宗极尽谄谀奉承,对下残忍鱼肉百姓,是直接导致了北方游牧入侵和南方人民起义的罪魁祸首之一。有童谣曰:“打了桶(童贯),泼了菜(蔡京),便是人间好世界。”可见百姓对蔡京等人真可谓是恨之入骨。

  然而实际上,蔡京在历史上也并非一无是处。除了较为人知的高超的书法水平外,蔡京在制度上也做出了许多重要的改革,其中尤以茶法改革影响最为深远。本文便从宋代茶法演变的基本规律入手,进而重点聊聊大奸臣蔡京的茶法改革。

  我国的茶业在先秦时期便已初具规模。到了唐朝,随着全国局势的稳定和江南地区的不断开发,我国茶业在南方以前所未有的势头发展了起来。陆羽所著的《茶经》在我国茶叶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本书详实的记录了唐朝全国各地的茶叶发展情况,不仅是一部我国茶叶的百科全书,而且在当时也大幅度推动了我国茶业发展的科学化、规模化和商业化。

  随着茶业在国家经济比重越来越高,唐朝政府也适时地对茶业进行管理制度上的调整。中唐年间,政府对茶业实现了“不税到税”,并开始像盐、铁等产业一样实行专产专卖的垄断制度,也就是所谓的“榷茶制”。自此以后,茶税成为了仅次于盐税的历代封建政府第二重要的商业税。

  到了宋代,随着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宋朝政府也随之不断地调整茶法,总体而言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五代十国时期,除了战乱不断外,各个地方割据政权之间的商业竞争也出乎意料的十分激烈。当时,南方政权利用茶业优势,向北方政权大量输入茶叶,使得北方政权的巨额铜币流入南方,进而给北方经济造成了极大的混乱。为此,北方政权纷纷发布禁令,严格限制江南茶商入境,而继承了后周版图的北宋政权自然也不例外。

  宋初的茶法大致分为两部分,即榷内茶和榷外茶。榷内茶是指政府在已控制的产茶地区设置榷场,并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对茶叶进行收购和售卖;而榷外茶则专门为境外茶商而设,由政府派遣人员进行谈判和收购,以法令形式严禁中原商人私贩南方茶叶。总而言之,为了维护国家经济的稳定,宋初政府对茶业实行了严格的禁榷制度。

  随着南方一统,绝大多数产茶地区已被北宋政府所控制,原有的榷茶制度已逐渐失去了意义。由于北方和西北战事日渐吃紧,政府军事开销也不断提高,为了提高财政收入,在大臣薛向等人的建议下,北宋政府决定取消禁榷制度,改为实行“通商法”。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所谓通商法“园户之种茶者,官收租钱;商贾之贩茶者,官收征算,而尽罢禁榷。”通商法将国家对茶业管理方式由垄断转变为征税,只要交纳了“租钱”,茶园园户和商人便可以自由买卖。尽管国家仍对销售点和销售渠道进行严格的审查,但开放民间茶叶贸易无疑还是极大地促进了茶业的发展。通商法实行后,除福建外“余茶肆行天下矣。”

  据前文所述,嘉佑改法后,通商法在北宋已经实行了40多年,虽然该法对北宋茶叶贸易发展起到了进步作用,但就如土地兼并问题一样,政府对茶叶自由贸易持放任态度必然会导致两个问题:茶价飞涨和国家茶税收入下降。欧阳修曾明确指出通商法有“一利而五害”,虽然百姓没有私贩之罪后能够扩大茶业贸易范围,但茶业之利最终都集中在了少数豪强大商手中:茶园地主不断兼并小户茶农,而且任意抬高茶价,甚至采用贿赂官员等方式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这就导致“茶农流亡而岁入不足”,给经济和社会秩序带来极大的混乱。

  到了崇宁年间,通商法所带来的问题已经严重到不容北宋政府所忽视了。据《宋史》记载,蔡京在对宋徽宗的一份奏折中这样写道:“祖宗立禁榷法 ,岁收净利凡三百二十余万贯 ,而诸州商 税七十五万贯有奇, 食茶之算不在焉……嘉佑初遂罢禁榷, 行便商之法,客人园户私相贸易, 公私不给, 利源寝销, 岁入不过八十余万。”茶业在不断发展,收入竟然只有北宋初年的1/4,国家财政在茶业税收上的巨大亏空立刻引起了宋徽宗的注意,他当即命令蔡京整顿全国茶业,对通商法进行改革。

  蔡京整顿茶法的第一项措施便是恢复禁榷法,重新实行官府垄断收购的制度。据《宋史》记载,蔡京于全国各地主要产茶地区重新设立榷场,并从国库中拨出300万贯作为收购的本钱。为了保证实现国家对茶叶的专买专卖,禁止茶户与商人直接进行贸易,政府还严格审查并登记了各地茶户的身份,并制定连坐法:“诸园户五家为保,内有私 相交易者 ,互相觉察 ,告赏如法 ,即知而不告 ,论如五保不利律加一等。”从而使得国家从源头恢复了对茶业的控制权。

  随后蔡京便推出了“茶引”制度,茶引便相当于茶叶贩卖许可证,商人如果想贩卖茶叶则必须到官方榷场购买茶引。茶引分为长引和短引两种,长引是指在官方指定的长距离的某一地区进行定点销售,并往往兼有向前线运输粮食等任务;而短引则限制于榷场附近的县城贩卖,商人的茶税由当地住卖处统一征收。为了从宏观上更好地管理茶引制度,蔡京还特别规定了各个产地的销售范围,如陕西地区的茶叶只能由四川提供,东南地区不得将茶业销往陕西。

  虽然重新实行了榷茶制度,但蔡京茶法较宋初有了明显的改进:一是茶叶由原来的官府运输改为了商人持证运输,大大节约了官府人力财力成本;二是茶引制度的实行也保证了在国家垄断茶业的前提下仍具有较大的市场活力,尤其是短引有助于小商小贩的在农村的贩卖,有利于促进城乡之间的经济交流。

  随着新茶法的不断实行,茶引制度的合理性和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北宋政府的重视。为了进一步节约官府成本,早在崇宁四年(公元1105年),蔡京便实行第二次改革,北宋政府放弃了官府垄断收购制度,允许持有茶引的商人与茶户进行直接贸易,仅通过贩卖茶引便实现了茶业的专卖;到了政和二年,蔡京三度对茶法实行重大改革,后世的史学家一般将政和二年茶法称为合同场法。

  所谓合同场法,实质上仍是通过长短茶引管理榷茶,但对茶引制度本身进行了大量的改动:

  政府中央收回了茶引的制造和售卖权,并通过太府寺和都茶务两个机构分别进行印制和出售。政府在印制和售卖茶引时备有合同底案,各州县的茶务通过京师提供的合同底案进行验核、征税和回收茶引(合同场法也因此而故名)。为了保障茶引能够正常使用,北宋政府还严厉打击私造茶引的行为。据《宋会要》记载:“应茶引辄造者, 依川钱引法,责钱三百贯 ,已成未行用,减等, 其赏如之 。”惩罚相当严厉。

  据《宋会要》记载,政府再次明文规定:“仰赴所属州县, 投状立茶户,官为籍 记,非投状充户人,不得与客人买卖。…… 置籍园户不得与无引人交易。”除此以外,对于期限内未登记的茶户,官府会取消其贩卖茶叶的资格并视情况没收其产地。当茶户登记在案后,政府每年都要对产茶数进行登记,并对茶叶质量进行验核。待通过官府的所有手续后,茶户方能与持有茶引的上人进行交易,并且交易额和成交价必须在政府的限定范围内。

  虽然规定商人买到茶引后不受官府节制,可以直接与茶户进行交易。但为了防止出现私茶,政府也专门规定了携带茶叶所用的器具——笼篰。在商人从茶户那里买到茶叶后,必须用官方售卖的笼篰盛装,然后到所属州县的茶务进行清点登记和封装,封条上写明日期、茶叶量及质量等重要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目的地后,当地茶务凭借封条和合同底案进行验核。封条不得损坏,否则杖刑一百起步,并且一定期限内取消售卖茶叶资格。

  除了严格管理商人外,消费者购买茶叶时也必须对购茶数目进行“一单一填”,官府会派专人抽查检验商人交易记录,并会根据记录到消费者住处进行核验,以此来防止商人造帐,出现“公茶私囤”的情况。

  虽然蔡京本人臭名昭著,但蔡京茶法无疑是较为成功的国家茶业改革。引榷茶制度实行以后,茶利由国家高度控制,茶叶市场得到了有效规范,而国家因茶利获得的财政收入也显著增加。政和年间,国家茶业收入高达400余万,而且管理成本下降,在国家总收入中占有极高的比重。此后,南宋政府与后来的封建王朝大多也沿用了引榷茶制。虽然引榷茶制本身也有一些问题,如征税繁多,重复买引以及官府操作空间过大等,但引榷茶制度总体上而言符合宋朝的经济发展规律。目前,多数学者肯定了蔡京茶法,引榷茶制度对我国茶业发展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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